律师函是由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承办律师在起草律师函过程中,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委托人建议或者意见。根据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对律师函最终稿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意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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