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2、家庭接生员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需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确认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需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确认,此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和审批部门分别存档。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四、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卫计局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