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员工工伤认定的必要流程
了解员工工伤认定的必要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4.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5.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员工做工伤认定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员工做工伤认定后对企业没有影响,职工申请工伤对单位没有影响;如果职工申请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职工享受的工伤赔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部门不给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部门不给认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有以下情况的工伤认定可能不会被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