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后法院能否要求中止拍卖程序?
XX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拍卖成交后法院要求中止拍卖程序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书》,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阔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资产,是一种司法强制拍卖,属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范畴。本次拍卖中,临沂市人民法院是执行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的规定精神,你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满足人民法院的要求。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出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到同一当事人或者同一标的物的情况时,应当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办理。现被执行人阔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并由沂水县公安局立案受理。沂水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后,正式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公安部门请求后,可以裁定是否需要中止,裁定中止的,应当下达裁定书。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你公司中止该拍卖,你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通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予以中止,并将此情况转告买受人。
三、你公司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了强制拍卖,并与买受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这一民事合同虽然不被撤销并继续有效,但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进入中止状态。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你公司不具有对司法行政机关裁定的实体审查资格,你公司可将此列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以免除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你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并请求人民法院做出是否中止执行的书面裁定,以便向买受人做出必要的解释,以确保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复函。
2009年1月21日
附:
关于拍卖成交后法院
要求中止拍卖程序的请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我公司接受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12月31日拍卖。当日该案三位申请执行人参加了竞买,并以最高价1040万元竞得该标的。
2009年1月7日法院承办人给三位申请执行人算清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36455.6元,应再交剩余标的款。
但2009年1月8日沂水县公安局给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说明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集资,沂水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审查。(但沂水县公安局未通知法院中止该案的执行)。
基于沂水县公安局的以上行为,2009年1月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行中止拍卖行为。
现特向贵委请示一下我公司该怎么工作?(法院通知中止是否合法;拍卖成交能否得到确认;如果撤销拍卖出现的违约责任有谁来承担;经侦受理被执行人非法集资与该次拍卖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怎么理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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