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宣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院根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实行新的日常赔偿标准。
居民遮光补偿标准
按照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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