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安徽、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本案裁决中的补偿方式似乎为作价补偿,其标准和采用这种方式的理由均不明确。
4.本案拆迁裁决书的内容过于笼统且不明确,没加以任何说理,做出后仍无明确性且更无可操作性,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是目前拆迁裁决中的通病,其根本原因还是拆迁办不愿增强裁决的透明度,裁决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较为突出,导致拆迁户拿到裁决书后或去找开发商解决裁决中不明确的问题,或提起诉讼。
5.本案的判决应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因为本案裁决的证据不足。
6.案件受理费6888元是以起诉状中的损失200000元计算的,应在判决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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