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控制者和企业外部经济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配进行重组、调整和分配的过程,即对企业资产权利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资产剥离、出售股权、资产置换等,以及公司对外资产或股权的交换。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有四种法律形式: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合并与分立的具体内涵分析如下:(1)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个现有的或新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并由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交换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价款,实现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而存续(该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例如,a公司是股东X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转移到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股东X支付对价500万元,a公司解散。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和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例如,a公司和B公司都是X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现在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的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后,a公司和B公司解散。在新的合并中,a公司与B公司合并,C公司合并
分立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现有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分立企业),并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交换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报酬,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分离可以采取两种形式:既有分离和新建分离。分业经营是指分业经营的企业的存在,其一部分被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新的企业,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将B公司100%股权交换给a公司股东,a公司继续经营。在分拆重组中,a公司为分拆企业,B公司为分拆企业。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的企业解散,分立各方设立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所有资产分离,并将其转让给新成立的B公司。同时,将B公司100%股权置换为a公司股东,a公司解散
第二,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1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p>(二)资产重组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负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资产重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事业单位法》(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公司股权(股),不转让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第三条规定:“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者存续的,被合并公司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分为与原公司具有相同投资主体的两个以上公司,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的法人被撤销的,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并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使用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对被收购企业的土地、财产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与原企业30%以上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减征契税p>一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转移给被收购企业和被合并企业。
其次,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者更换的书面申报材料,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否则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第三项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标志[2009]59号》规定的五项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特别是被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总额的75%,股权收购时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与股权支付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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