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需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如果被告人确实参与了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的过程,并提供了一些不被掌握的线索或协助,就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身体特征和联系方式等,是被告人需要如实供述的内容。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不得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比如被告人现场认定后,同案犯被逮捕;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逮捕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被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有关机关相应逮捕了同案犯;
被告人说明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与对方联系,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应视为立功。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过程中立功表现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过程中立功表现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若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立功表现,则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需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否则将不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但若被告人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等,则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还可以被认定为立功,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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