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二,房地产转让的特征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交换、继承、遗赠等,不动产转让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权利人必须对不动产享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不动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即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从法律角度看,不动产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不动产转让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权利人必须对不动产享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房地产转让的客体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3)不动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惠、继承、遗赠等法定方式。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即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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