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辱骂有证据得到赔偿的问题:被辱骂有证据根据情形得到赔偿。被辱骂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名誉、人格权受到非法侵犯。1.被辱骂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2.被辱骂侵犯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被辱骂侵权的民事赔偿问题:一般两人间的辱骂为言论自由的体现,不会引发赔偿问题,除因辱骂对对方造成不可磨灭的损失。若在公共场所进行辱骂,则可能会毁损对方的名誉,严重的构成侮辱罪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民事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构成侮辱罪,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立案。例如在微信一对一骂人,则不构成公开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清华教授贴吧被辱骂百度赔10万
8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状告百度侵权案终审改判,终审认定百度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主张取消五一黄金周教授遭辱骂
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领导的课题组向民进中央提交方案,建议变黄金周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增加部分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全面推行带薪休假,该方案后由全国假日办转呈国家发改委。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假日调整征求意见稿,其中采纳了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方案的大部分内容。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正式被取消。
蔡继明说,国务院决定取消五一黄金周公布后,一些反对者就把他当成了发泄怨气的对象,经常有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他发现百度贴吧中还有一个蔡继明吧,百度贴吧里有人公布了我的电子邮箱、家庭电话和手机,我每天都会接到匿名电话的骚扰,现在我的手机上有160多条短信,邮箱里有100多封电子邮件,都是一上来就骂人。有时候,有人先打电话,确定有人接之后,立马就发那些辱骂的短信,然后还会上贴吧告诉其他网友,这个电话是真实的,号召大家一起打电话骂我。妻子和女儿在外面都不敢提起我和她们的关系。
一审:精神损害索赔被驳回
蔡继明认为,作为运营方的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对他构成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的侵害和语言威胁,遂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在百度贴吧主页发表致歉声明,并保持两年以上;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和评议威胁者的个人信息,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200万元。
百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需要严格区分网民和互联网服务商的行为。涉案的蔡继明吧属于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贴吧的名称和帖子内容均由网民发布,按法律规定应由发布者承担责任。百度只是贴吧的经营者,承担的是管理责任,包括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管理义务,并非涉案帖子的发布者。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并对发布内容负责。发现贴吧中有违反规定的内容后,他们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已经充分地承担了管理责任,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但百度须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中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驳回了蔡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继明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百度怠于履行管理义务
一审宣判后,蔡继明曾对媒体表示: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接到我的申诉后采取了有效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觉得百度没有。我起诉百度的这半年来,蔡继明吧不能登录,也不能发帖,但我要求的是关闭蔡继明吧。而且,如果不能发帖,网民们又到其他的贴吧里去发言骂我,比如黄金周吧、五一吧等。
对于一审判决中,百度须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中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要求,蔡继明表示,一审判决后自己未收到任何来自百度提供的用户信息。
一审认为百度事先不知道,便无责任。但是百度怎么可能不知道呢?蔡继明表示。
在经过半年等待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百度赔偿蔡继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全文2.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