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信息虽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能够同时具备其他多种形式的证据支持,以增强其可信度与完整性。例如,音频录制以及图像摄制等手段均可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来使用,但是它们仍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首先,对于这类证据而言,我们应尽可能地保存好原始录制介质或拍摄设备,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
其次,无论是音频还是视频,都应当避免侵害到他人的个人隐私权益,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最后,为了保证证据结果的全面性,我们通常建议在使用音频或者视频这类证据时,尽量不要仅仅依靠单一的素材进行判断,而应该结合多种证据来源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