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的方式(6)执行合伙事务(7)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八)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x)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对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合伙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还应规定以下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2)执行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合伙人退市条件及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进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相互转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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