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财产保全担保?因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可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注意因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我会赔偿的。因此,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经济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一百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财产保全;当事人不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能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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