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只是将其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他人而不再直接参与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事务执行,并不意味着他们对企业的事务执行没有发言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他们在将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他人后,对企业的事务执行仍享有以下方面的权利:
一、对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进行监督。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其不执行企业事务,比较超脱,由其监督事务执行人的工作不仅客观有效,也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帐册。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这不仅是他参与合伙经营和监督事务执行情况的需要,也是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了保证合伙人及时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重大事务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凡涉及这类问题的决定,即使是不参加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也需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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