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选民资格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人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的起诉。
起诉人赵妙根诉称,自己为非农业集体户,长期居住在松门镇南塘二村,并履行了该村村民的有关义务。但在2005年4月该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被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没有选民资格。故诉请法院确认其在2005年南塘二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选民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因此,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起诉人赵妙根要求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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