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能否撤销
时间:2023-02-28 17:41:32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同时法律赋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但法律又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一方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属于家事赠与,含有身份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传统案件中的普通财产赠与,故赠与一方不能擅自撤销。

一、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赠与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该赠与合同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赠与给他人,此事即使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也无效。

(二)必须是基于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出现受他人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时作出的。

(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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