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核心要素在于第三者与过错方之间是否存在持续性的共同居住行为。
如今已施行的新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享有起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尽管在获取相关证据上可能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在作出关于是否为第三者的判定时,必须有效掌握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够提供诸如录音、录像或图片等直观形象的资料,此外,广泛征集人类证言将会更有助于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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