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两家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写明:“委托项目为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年累计赔偿限额645万”,总保费仅为4.75万。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嫌疑。
据保险公司介绍,江北某居民区多年来几乎每场暴雨都会遭遇洪涝灾害。合同签订前一个月(即2006年5月24日)发生了类似的灾害,因此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不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而且,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这就涉嫌骗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物业公司:
本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订立本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之前,发生过暴雨事故,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场暴雨都会有洪水。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前,就到现场查看了一下。当时有洪水的痕迹,口头上有报道说是被淹了。保险公司了解实际情况,提出了保险建议。物业公司要求驳回索赔。
庭审中,物业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出具“保险建议书”,证明当时保险公司已经查看了现场。终审法院驳回了终止合同的上诉,终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检查人员看到残留洪水迹象时不可能不问,物业公司也不可能不回答问题。而“保险建议书”也可以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查明,多年来,该小区仅发生过两次因排水沟爆裂引发的洪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不可避免的风险”不能成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物业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成立。而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隐瞒行为。因此,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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