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品牌延迟交房的情况发生时,您可通过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您亦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解除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相关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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