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人民检察院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紧急情况。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二、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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