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异地就医的,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