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应自由在劳动力鉴定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二级劳动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劳动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能要求重新鉴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出具诊断证明后,企业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残疾人鉴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并持有工伤事故报告和相关材料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进行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如何鉴定劳动能力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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