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有权收取运费,并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输至目的港;托运人有权收取完好无损的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并有义务支付运费。承运人以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到另一个港口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价格,同时取得运费报酬;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费用为直接涉及第三方的运费。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但它直接涉及第三方,即收货人。收货人为第三人时,虽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的约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货、索赔、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规定运费应在到达时支付,则收货人在提货时一般应履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4)这通常是一项强制性合同。一般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明确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标准的,由承运人、航次租船所有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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