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张某是山西省平陆县人,长期居住在绵阳城区,目前已有3个小孩。20多岁时,张某听说怀孕、哺乳期间偷窃犯罪,即使被公安机关抓了,也会取保候审,顶多判管制或缓刑,不用进监狱。于是她便利用怀孕、哺乳作掩护,多次盗窃。
2000年8月,张某怀孕期间盗窃被抓后,很快取保候审,后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4月,张某伙同他人偷窃,因此次没有怀孕也没有哺乳,偷窃数额又较大,同年7月30日被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张某因在怀孕期间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9日,张某再次在怀孕期间盗窃,被涪城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尽管前后四次被处以管制、劳教、判刑,但张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伙同他人频繁作案。今年1月18日下午5时许,怀孕已进入待产期的张某与他人联手,窜至绵阳城区某百货商店一楼面包店内,趁女青年郭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袋里的1部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因张某被抓时还有几天就要分娩,因而被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今年4月2日,张某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她在前次判决管制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判刑期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管制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尽管法院对张某判了有期徒刑,但因其正在哺乳期,实际执行的还是监外执行,但毕竟有期徒刑比管制处得重!涪城区法院黄法官说,如果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又是累犯的张某不是孕妇也没在哺乳期,公安机关根本不可能对她实行取保候审。
怀孕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也是我国刑法制度人道主义的表现。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不宜逮捕,正是取保候审对象。我国现行刑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保障妇女在犯罪时受到适当的从宽处理。例如对孕妇不适用死刑,对正在哺乳中的妇女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等。但如果寄希望于以孕妇、哺乳的特殊身份而逃脱法律的惩罚,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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