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强调的法律规定是,对被设定为抵押的财产进行查询控制时,必须事先告知相关抵押权拥有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权拥有者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否则抵押权的建立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