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房交房延期规定时间是怎规定的
时间:2024-04-30 21:26:52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查阅购房合同时,我们会发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所购房屋的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房屋的实际占有即被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承担相应风险的责任方仍需另作具体安排。

如若房屋出现损坏或消失等意外情况,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前,其风险应由卖方负责承担;而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后,该风险则应由买方承担。

此外,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后,无合理理由却拒绝接受房屋,那么从书面交付通知中所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损坏或消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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