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若所购房产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则该行为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面对此种状况,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买房者有权发出催告书,要求房产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地产交付义务。若房产商未能按时履约,而买房者也已尽到催促告知的义务,那么买房者有权利选择不解除合约,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因延迟交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催告后,房产开发商依然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来解释其未能按时交房的原因,那么买房者就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由房产开发商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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