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有那些
对于主动寻求戒毒治疗的涉毒人员,公安机关应撤销其先前因吸毒触及的行政违法记录或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以提供支持和鼓励的方式,要求吸毒成瘾者通过自我克制和努力,实现戒除毒瘾的目标。
涉毒人员可根据个体情况,选择前往专业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全面、系统化的戒毒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戒毒医疗机构有责任同自愿戒毒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署自愿戒毒协议,详细约定戒毒方式、戒毒时长、对戒毒人员隐私保护、戒毒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戒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同时还需明确戒毒效果和可能面临的治疗风险。
《戒毒条例》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二、对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可主动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与吸毒成瘾人员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有那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n(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n(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n(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n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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