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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处罚怎么来

2020-02-20 2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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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戒毒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吸毒人员能够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于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戒毒条例》第十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九条 强制戒毒不属于刑事处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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