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钱财不幸被盗,消费者要求酒店给予赔偿遭拒,消费者投诉到12315,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酒店愿意适当作出补偿,消费者不接受,调解不成。
消费者田先生于2003年11月27日晚12时入住明珠酒店,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醒来时发现放在枕边的长裤被盗,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菲利浦手机9A9一部(时价1550元)。田先生随即向朝阳派出所报案(持有报案证明),并要求酒店赔偿路费及在珠海的合理费用1500元,其它被盗财物待公安机关确认后再作处理。但酒店称该案未破,又不能证明酒店与该案有过失关系,不同意消费者这个数额的赔偿请求,消费者于是到香洲区消委会投诉。
香洲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持报案证明到朝阳派出所查询,派出所称现场勘察未发现撬门、撬窗痕迹,被盗金额难以证实。酒店同意在该案未侦破之前,出于人道主义援助,补偿500元给投诉方作返回黑龙江的路费,并免去其入住酒店一周的房租,但消费者不接受,调解不成。
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入住酒店应将物品交酒店总台保管,并且出入要注意关好门窗。
全文4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