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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