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的时限是多久?
时间:2023-10-07 06:20:08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 伤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鉴定申请期限为1年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鉴定申请期限为1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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