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午休期间与同事打球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虽然参与活动的人员均为用人单位的同事,活动地点也在用人单位的球场,但是此次活动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也不是用人单位委托他人组织的活动,而是同事之间自发邀约的娱乐锻炼活动,其受伤情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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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赔偿的执行。
三、工伤认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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