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时间:2023-07-12 13:00:08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流程如下:1、如果是因房屋买卖,办理过户,需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2、填写过户登记申请表;3、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等材料;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审验材料;5、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手续,颁发房产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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