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紧急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在他人受到重大伤害、生死危难等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施以援手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紧急救助”是作为一个法律替代词汇出现在法律体系中的,其意义与“见义勇为”可视为等同。
二、紧急救助法条条文的拟定过程
阶段一:2017年3月12日以前。根据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报告显示,原草案第187条规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该条第2句在实体层面通过但书方式明确了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边界。
阶段二:2017年3月12日—1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上述审议报告中说明,基于“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的理由,将该条第2句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从程序法的角度,明确由受助人证明存在“重大过失”和“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两大要件,从而强化对救助人的保护。
阶段三:2017年3月14日以后。报告中直接删除了第2句规定,理由是:“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较草案虽作出了进一步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短短几天之内,关于紧急救助人过失责任的豁免就产生了一个“实体法限制—程序法保护—无限制”的过程,其背后的挣扎其实恰恰体现出了司法政策希望鼓励群众互助的主旨思想与侵权法理之间的突出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拨开社会道德观念的盲区,去探索道德判断与法学理论的融合之路。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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