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延迟交付房产,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应依据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若未作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地时期内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公报信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作为参考依据来确定赔偿标准。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至购房者手中。若无法按期交付,房地产开发商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商亦应及时向购房者进行通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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