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当然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工作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9)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以下事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例如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也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冲突。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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