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相邻关系侵权的规定是: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兼顾利益、提供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相邻关系侵权赔偿原则
相邻关系侵权赔偿原则具体如下:
1、相邻采光、通风构成侵权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档-光侵权的认定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根据楼间距来确,一种为大寒日日照时间来确定。
2、厢楼是否存在通风、档-光问题。
关于厢楼是否存在档-光问题,有一种认为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因为厢楼本身日照与正楼存在差距,建设部关于建筑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厢楼规范,(据了解,在很多地方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挡光问题不予鉴定)所以,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
3、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档-光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建筑档-光不构成侵权,即使侵害了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由侵权建筑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合法建筑造成侵权,说明规划单位存在违法规划的问题,应由原告向规划部门主张行政诉讼。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损失的确定问题
建筑物的密度或相间距离,一方面是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建筑时要考虑的事情,另一方面也是房屋建筑者、房屋产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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