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合同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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