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权利包括:
1、改名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变姓名或者姓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就是允许的,但更登记手续;
2、使用权。名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名称的专有使用权;
3、命名权。名称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何种姓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出生后,自然人的命名权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有命名能力后的名称变更权。
公司名称权和姓名权有哪些区别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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