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
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3、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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