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知道对方姓名和电话怎么起诉
1、只知道对方姓名和电话起诉方式如下: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去起诉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去起诉都需要带以下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姓名权与名称权均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姓名、名称符号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是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五)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六)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七)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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