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时间:2023-06-06 15:35:20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实践中,如果就票据问题产生了纠纷,那么银行汇票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银行汇票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票据纠纷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支付过程中,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纠纷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合理的。票据纠纷的管辖确定,关键是明确票据支付地。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上都会载明票据的付款地,这种情况下,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即为票据支付地。但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并未注明付款地,此时,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应当与案件具有最实质性的联系,由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管辖符合立法精神。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法》(2004年修正)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以下简称《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6、《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的诉讼时效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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