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非法所得之利润通常并未扣减其成本部分。
所谓“非法所得”,即为通过实施赌博活动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所创造的全盘收益,其中涵盖了但不仅仅局限于参赌者投入的赌本,以及吃率抽水和其他类似的附加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机构将会对所有的收入进行详尽的核算,而并不涉及所谓的成本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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