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省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其起诉应当是向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减少当地政府对于审判的干扰,各地的法院都在试点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尤其是针对被告为县级政府以上一审行政案件,都会根据当地高院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由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要格外留意当地的高院或者中院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争取在法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找准管辖法院。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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