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农建春、谢华晶在承包地上栽种果树,发包人又将此地发包他人,就此引发4年砍树纷争。11月11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方自愿赔偿27000元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
1995年12月18日,农建春、谢华晶与宁明县塞安乡连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塞安乡连罡村枯罡屯四把山(地名)修塘养鱼,种植果树和其他经济作物。
几年来,地里的树苗已经长大,有的开始挂果,一片丰收的景象。谁知意外出现了,2004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派阳山林场与黄加雄、卢文山、黄达诗签订《合作造林协议书》,该协议造林范围包含农建春、谢华晶与连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黄加雄、卢文山、黄达诗和林场组织民工对农建春、谢华晶开荒的土地上种植的龙眼树、荔枝树进行砍伐,清山后种上速生桉树。
农建春、谢华晶知道此事后,先后向宁明县寨安乡政府、宁明县林业局请求调处,未果。2007年5月16日,农建春、谢华晶向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广西区国营派阳山林场、黄加雄、卢文山、黄达诗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归还开荒地及地上所种的190亩速生桉树。宁明县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宁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组织民工对原告所在四把山开荒土地上种植的龙眼树、荔枝树进行砍伐清山后种上速生桉树的行为是有过错。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原告计算的损失有误。在审理过程中主持了调解,主审法官从本案事实、情、法、理方面细心讲解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后,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有过错,原告也意识到自己请求确有过高,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7000元的经济失。
一场为期4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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