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公司离职能获得补偿吗
时间:2024-05-15 07:30:07 1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从原公司离职能获得补偿吗

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雇佣关系(通常指离职)之后,对于补偿金的收取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但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能按时且足额发放工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严重违法行为,或是由于员工本身并无过错却遭受解雇的情况发生,此时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执行,用人单位则需要对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离职公司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经济补偿部分,若受雇者因企业方原因而不得不终止聘用关系(例如因特定规模的裁员计划、企业严重违反劳工合同等),则该公司需依据受雇于此的实际服务年资,以此为基础,每满一年即需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报酬的经济补偿。

若服务年限在半年及以上但不足一年,将以一整年来计算;若服务期限低于半年,则仅需支付半数月报酬的经济补偿。

当员工出于自身缘由自愿结束聘用关系时,该公司原则上无需予以经济补偿。

当涉及到赔偿金问题时,如果雇主在没充分理由前提下擅自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那么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数额一般的规范为经济补偿金额的双倍。

关于未被利用的年假补偿方面,若受雇者在离职之时仍有余下的年假未被使用,那么该公司应按照受雇者工资水平的比例支付相应的未使用年假的补偿费用。

若员工在离职前存在未获付的加班时间,该公司也应对此负责,并进行相关的加班费支付工作。

对于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方面,公司需要妥善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迁出或续充手续,以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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