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现阶段由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总体规划区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这必须清楚。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直辖市和设区市的全市统筹;自治州、自治区办事机构等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水平,由省、自治区确定。需要指出的是,直辖市实行省级统筹,但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属地原则在本质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工伤或者职业病是否由劳动引起的事实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四)外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属于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老年人职工在部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再次发生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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