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工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考核不合格而辞退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考核不合格,辞退或违法
近日,一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被公司声称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辞退引发热议。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对每个保险业务员都有保费目标的,比如一年的目标为5万、甚至更多,没有完成那么公司就会采取惩罚措施。一般的公司年终考核是与员工晋升、年终奖等等挂钩,直接影响去留。那么年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只有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那么如何防止公司乱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借口,实行裁员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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