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期限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简单,非全日制用工允许雇主和工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口头协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五项必要条款: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和结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结算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于所谓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当地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还应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方面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就业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就业社会保险没有具体规定。目前,《非全日制就业意见》第10-12条的规定仍可以参照。根据《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办法执行;可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的除外,雇主没有强制性义务支付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除非有特殊的地方法规
(IV)全职工人的兼职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他们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根据该法第39条,全职工人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这严重影响了他们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兼职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从事兼职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全职工人,《劳动条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总体而言,劳动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关系稳定性不强,期限短。如果试用期允许,雇主可以在试用期后解雇工人,这对工人非常不利,因此,《劳动合同条例》规定,非全日制就业不得约定试用期(VI)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将不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看出,在非全日制就业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没有区别。这里的“终止”实际上是“解散”。对于此处的解散,雇主不需要解释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雇主和工人单方面解散的权利没有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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